商标LOGO设计的几个雷区注意规避

作者: 东莞VI设计 日期:2023-05-17 08:30:15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包括如下: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会”、“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所谓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已被特定行业普遍使用,为交易者共同承认的名称。

东莞广告设计

通用图形则指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 6.直接表示本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另外,商标法第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LOGO设计的几个雷区注意规避由向扬广告编辑https://www.huatejx.com/dc/395.html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企石画册设计 虎门画册设计 东坑画册设计 常平画册设计 高埗设计公司 虎门设计公司 莞城设计公司 凤岗广告设计 寮步广告设计 洪梅广告公司 常平广告公司

泰安助孕 梅州助孕 福州助孕 助孕机构 助孕机构 助孕机构 助孕机构 助孕机构 株洲助孕 大连助孕 咸阳助孕 金华助孕 襄阳助孕 厦门助孕 临沂助孕 石家庄助孕 上海代怀 营口代生 济南助孕 青岛助孕 天津代生 温州代生 温州代怀 南宁代怀 助孕公司 助孕公司 助孕公司 助孕公司 助孕公司

分享到:

更多资讯